珠海市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招商引资促进项目动工投产的若干措施
发表时间:2020-08-05 04: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做好珠海市的招商引资和推动项目动工投产工作,把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申报项目具体需满足以下任一条款:
(一)实体经济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现代实体产业项目,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海洋经济等实体经济项目(房地产除外)。
(二)经珠海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部企业。
(三)经市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给予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三条 加大对智能化、云服务等方式的应用,变项目洽谈“面对面”为“线连线”,充分利用电话、微信、电话视频会议、邮件等方式加强对接沟通;变项目签约“见面签”为“网络签”“云上签”,更好地确保重点项目尽快签约落地。(各区(功能区)、市商务局)
第四条 各区及市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了解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制约因素,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落实任务责任,明确工作时限,为项目落地提供各类要素保障,争取早日落地见效。(市商务局)
第五条 各区对2017 年以来已签约未动工的实体经济项目进行再次分类梳理,跟进贴近服务,推动项目尽快动工建设。总投资额5 亿元以上的实体经济项目(含增资扩产)要及时报市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推动项目早日落户、早日动工。(市商务局、各区(功能区))
第六条 鼓励总投资额10 亿元以上(含10 亿元)内资或1亿美元以上(含1 亿美元)外资或产业用地100 亩(含100 亩)以上的新引进实体经济项目采取“带设计方案出让”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主动对接政策性银行,为实体经济项目争取政策性优惠贷款。协调珠海市内银行,简化办事程序,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已实质动工的企业,经各区(功能区)认定、审核同意后可在竣工验收完成前进行抵押贷款。(市金融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功能区))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在《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珠府办函〔2018〕307 号)的政策基础上,对2020 年1-9 月新引进的生产制造类项目,在此期间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标准提高30%(即每1000 万美元或1 亿元给予最高260 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变。(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功能区))
第九条 在《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珠府办函〔2018〕307 号)的政策基础上,对在2020年1-9 月期间生产制造类项目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标准提高20%(即每1000 万美元或1 亿元给予最高360 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变。(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功能区))
第十条 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308 号)的政策基础上,调整如下:
(一)总部企业认定。对2019 年、2020 年注册的企业,根据主营收入和纳税总额标准认定2021 年度总部企业时,认定标准各降低50%。
(二)经营贡献奖。对2019 年、2020 年注册的企业,经上述标准认定为2021 年度总部企业后,按对我市地方年度财政贡献增量部分(与2019 年对比)给予最高10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 亿元。(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功能区))
第十一条 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至2020 年9 月新开工建设(含扩建)的工业类项目,建设单位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财政贡献部分,各区通过产业扶持方式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各区(功能区)、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第五章项目申请、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
(一)提请审议。项目所在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初核后,再向各责任部门复核,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二)政策兑现。各责任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据本政策措施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落实项目扶持资金。
(三)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绩效自评、项目跟踪管理等工作,对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项目、企业,有权收回奖补资金,并纳入诚信系统管理。各区应加强对获得补助和奖励的项目、企业的跟踪监督,确保措施取得实效,同时自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涉及的项目认定及认定部门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奖补资金来源和分配比例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适用本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对同时符合市级同类扶持奖励资金的,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本政策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