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投资增长的若干措施

发表时间:2020-08-05 04:04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增长各项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稳投资”工作,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迅速把疫情对投资影响降到最低,力争投资计划在6 月底前完成“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努力实现全年投资目标任务,进一步促进投资增长,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压紧压实投资目标责任
      (一)落实各区(功能区)稳投资的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管行业就要管投资的责任,条块结合,各区(功能区)、重点行业部门投资工作按增长20%的目标分解任务(另行下达)。统筹市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力促2020 年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增长20%以上。

       (二)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中安排2000 万元,奖励完成全年投资增长任务和重点项目计划的各区(功能区),支持各区(功能区)积极谋划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鼓励各区(功能区)持续做好投资工作。在党政机关年度考核中对牵头单位实行差异化考核,重点项目考核权重提高1 分。(市发展改革局、市直机关工委)

二、扩大重点项目计划的规模
      (三)按2020 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额的2/3 谋划2020 年重点项目计划,将“十三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计划、2016-2020年近期建设计划、2017 年以来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签约项目、已供地项目、已立项项目中未开工的项目优先列入2020 年重点项目计划,优先保障项目各类要素,全力支持项目分批集中开工。(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各区(功能区))

       (四)在条件成熟的重点片区、重点产业及社会民生等领域,年内新增启动一批重点项目;在公共卫生设施、物资保障、环保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出一批建设条件成熟的补短板项目;2020 年上半年新出让用地的项目,启动一批“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列入2020 年重点项目计划,优先保障各类要素,全力支持项目分批集中开工。(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功能区))

三、创造项目建设提速条件
      (五)扩大企业稳岗补贴、招工补贴范围,建立用工供需平台,分类满足不同施工单位不同工种需求,将招工补贴政策扩展至未在我市缴纳社保的建筑工人。3 月10 日至3 月31 日我市在建工程项目返岗或新招的建筑工人,且在该项目工作满一个月以上,通过建筑工地(含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地)实名制管理核实后,每名建筑工人给予1000 元的一次性补贴。力争在3 月底前人员到岗率达到10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六)加强指导社区防疫工作,解除社区对持有健康证明、粤健康码的非疫区返珠人员进入社区的限制,协助建筑工人租住房屋。利用临时用地积极建设板房等临时性周转房,解决建筑工地的工人住宿问题。(各区(功能区))

       (七)在沿江沿海码头加快设立砂石、钢材等原材料临时堆场。加快斗门竹仔岭建筑用花岗岩矿、高栏港区马骝头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开发利用市外建材资源建立采购和优质供应商网络系统,做好各种原材料的采购,保障重大项目建筑材料供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各区(功能区))

       (八)简化夜间施工许可办理,建筑企业加强施工工序管理和采取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可以将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时间延长。放宽施工车辆在市区道路以及省道(珠海大道)、县道等主要交通干线的交通管制,加强搅拌车、工程车、泥头车的安全管理,发放上路许可,市内道路中午限行时段允许搅拌车、工程车、泥头车上路行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功能区))

四、强化要素保障
       (九)全面落实各类产业用地优惠政策,优先保障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和用林指标,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服务民生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

      (十)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和管线迁改,征拆计划和管线迁改计划与项目进度计划、资金计划相衔接,确保施工红线用地顺利移交。(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各区(功能区))

      (十一)根据疫情和市场情况每5-10 天对建筑材料信息价进行及时公布和更新。2020 年6 月底前在建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差在施工期间可给予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二)对“时间过半、投资进度过半”且年底前完成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含行政事业单位)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按建设单位管理费(财政部标准)3%计算,项目投资计划提前一个月完成且超全年计划投资总额10%的,奖励资金按建设单位管理费(财政部标准)5%计算,在项目概算内以200 万元为上限;相关的项目施工单位给予信用加分正向激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三)开展融资“搭桥”服务,建立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目录清单,协调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搅拌站等原材料生产企业加大贷款支持力度,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落实市政府相关金融惠企措施,对银行机构按照优惠利率发放的企业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利息补贴和政府风险分担。(市金融工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鼓励各区(功能区)各部门积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成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且由市财政给予补助的区政府投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入区级财政投资,市财政补助比例不变。(市财政局)

五、促进房地产投资平稳健康发展
      (十五)疫情防控期间,2020 年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可阶段性降低土地竞买履约保证金,可约定土地价款分两期或三期支付,其中首期须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以后各期可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三至九个月内缴清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经申请批准,可补充签订相关合同条款予以相应延期,延期期间不计入违约期,不计算违约金。(市自然资源局)

      (十六)建设单位提交按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的书面承诺后,自然资源部门即可为建设单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备注相关情况。延期缴纳土地价款,不影响项目用地、规划和施工等报建手续。建设单位未缴清地价,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十七)受疫情影响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完成封顶的,可一次性给予解除商品房预售款封顶预留额度的10%。完成竣工验收的,可一次性给予解除竣工备案预留额度的10%。余下的商品房预售款,按照《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珠规建房规〔2018〕3 号)执行,直至监管账户内余额超出预留额度,超出的部分可依申请拨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八)即日起至疫情防控期结束后3 个月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延期3 个月缴纳。(市自然资源局)六、提供高效的项目审批服务

      (十九)持续开展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在3 月中旬上线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供覆盖全市的并联审批服务和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全面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力争审批时限在现行对外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再减少三分之一。统筹项目落户所在区全面提供代办服务,推动新项目早日落户,落户项目早日动工建设。重点项目简化临时用地办理实行备案承诺制,缩短办理时间,减免临时用地租金、复垦保证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功能区))

       (二十)6 月底前推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出台区域评估实施办法,9 月底前完成区域地震安全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节能、交通影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专项评估,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转变政府监管方式。6 月底前制定出让宗地的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总清单,由政府统一向用地企业交付各类评估事项的清单,加快办理
供地手续,实现“企业拿地后即可开工建设”的改革目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本措施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31 日。各牵头单位要于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起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功能区)可根据本政策措施,结合本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区(功能区)、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市政府视情况对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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