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细则

发表时间:2021-09-06 05: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30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建立市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审议并决定市级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工作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会议成员。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会议组织和落实工作。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办法》实施细则,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复核申报项目、编制市级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联席会议和市政府审议;各区负责发动企业申报、审核申报项目,编制区级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市商务局复核。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安排及资金拨付。
第四条 《办法》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区统筹安排并按照《办法》规定比例分担。其中新落户总部奖(按实缴注册资本申报)、办公用房补贴由市、区按照各50%比例分担;新落户总部奖(按财政贡献量申报)、经营贡献奖和商业楼宇招商支持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
各区可根据区级相关规定、区财政预算、企业履约及运营等情况在分担奖励额度内确定区级奖励金额,市级将根据市财政预算、年度申报情况和区级奖励额度进行调整。各区可结合实际在《办法》条款规定的最高奖励额度内补足奖励资金。
第五条 《办法》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实施细则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各区、市商务局负责其直接受理的申报项目、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监管、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在珠海市进行商事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珠海、不改变在珠海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新落户总部奖、经营贡献奖和并购重组奖的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在本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生活配套、贷款贴息、高管补贴等,其中的40%可由企业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管。申报新引进直接认定总部企业奖励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用于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不予支持情形。申报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认定依据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及市直相关部门出具的失信黑名单、环保红牌企业名单等为准。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 总部企业认定分为首次认定和复核认定,需每年进行认定。新落户企业是指在《办法》施行之日后落户我市的企业,原有企业是指在《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落户我市的企业。申报企业产业类别由企业填报,各区进行审核。
《办法》中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总额是指在我市的纳统核算数。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总额是指公历年度内(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实际入库税款(含免抵调库额),但不包括消费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非居民税收、海关征收的相关税收及相关退税。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
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量的计算范围与纳税总额计算范围相同,数额等于各税种纳税额在我市地方留成的累加值。
第九条 首次认定总部企业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1.新落户直接认定总部企业。新落户的世界500强、上市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符合《办法》产业要求,可在落户注册之日起的一年(12个月)内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2.其他新落户企业或原有企业首次认定为总部企业,需达到《办法》规定的各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总额认定标准。
(二)申报材料
1.首次认定总部企业申请表。(原件)
2.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企业落户经营情况、在行业内的地位说明、对珠海市社会经济贡献的预期(包括产值贡献、税收贡献等)。(原件)
4.企业在珠海长期发展承诺书。(原件)
5.申报新落户直接认定总部企业需提交企业符合世界500强、上市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条件的实质性证明材料。(可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报其他新落户企业或原有企业首次认定总部企业,需提交企业审计报告(用于审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由税务部门出具在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及股权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6.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
7.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复核认定总部企业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需达到《办法》规定的各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总额认定标准。
(二)申报材料
与首次认定总部企业中其他新落户企业或原有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相同。
 
第三章 总部企业奖励条件及要求
第十一条 新落户总部奖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1.新引进直接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每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在企业完成设立或迁入登记注册后的一年内可累加计算,奖励资金申报和总部认定申报时间可在不同年份。同一企业同时有内资、外资实缴注册资本但不符合单独申报条件的,可统一换算为内资注册资本申报奖励,币种兑换的汇率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时的汇率计算。
2.其他新落户首次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企业注册资本、产业类别等情况,给予对我市地方上一年度财政贡献量的最高50%奖励,每次奖励最高1亿元。
(二)申报材料
1.总部企业奖励申请表。
2.新引进直接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提交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实缴注册资本使用计划书(原件)等。
其他新落户首次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提交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并测算对我市的地方财政贡献量。
3.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实缴注册资本和扶持奖励资金按计划及相关规定使用,承诺接受市(区)财务部门、商务部门审查等。(原件)
4.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经营贡献奖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新落户企业经复核认定、原有企业经首次认定或复核认定后,按上一年度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增量(与前两年最高年份对比)的最高50%给予奖励,每次奖励最高1亿元。如企业成立时间不满3年,财政贡献增量与前一年度对比。
(二)申报材料
1.总部企业奖励申请表。
2.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前2-3个年度纳税证明,并测算对我市的地方财政贡献增量。
3.承诺书。内容包括扶持奖励资金按计划及相关规定使用,承诺接受市(区)财务部门、商务部门审查等。(原件)
4.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并购重组奖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方式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并将其迁回我市的,可按新落户企业申请总部认定和奖励。
(二)申报材料
1.被并购重组的企业是国内外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的证明。
2.将并购重组企业迁回我市的证明(公司注册资料、公司章程等)。
3.按照新落户企业提交总部认定及相关奖励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补贴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新落户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总部认定涉及年度自用部分办公用房租赁金额最高50%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总部企业奖励申请表。
2.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3.办公用房自用部分面积证明材料(包括办公用房布局图、使用人员、使用情况等)。
4.企业申请补贴年度审计报告(用于审核办公用房租用情况,验原件交复印件),办公用房出租收入明细表等(按需要提供)。
5.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高管纳税补助申报条件和要求。
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可申请“珠海英才计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具体按照《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珠府办函〔2018〕255号)执行,相关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在认定当年或次年申请本项奖励。
第十六条 用地支持申报条件和要求。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办公大楼,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按照市自然资源部门的许可文件(证)及出让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人才支持申报条件和要求。
总部企业人才的住房、生活、入户、医疗等方面优惠政策,按照“珠海英才计划”和其他相关政策执行。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企业所在地教育部门按当年招生政策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入学,由各区教育部门负责执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在认定当年或次年申请本项支持。
第十八条 商业楼宇招商支持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鼓励商业楼宇运营主体引进市外企业。商业楼宇当年引进的新落户企业在该年度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总量超过1000万元的,对商业楼宇运营主体给予贡献总量最高3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商业楼宇指商务写字楼的办公部分,不包括商铺、超市、餐饮等商业配套。商业楼宇运营主体指负责楼宇招商管理的实际经营者。
(二)申报材料
1.商业楼宇招商支持申请表。
2.商业楼宇运营主体负责招商管理工作的协议、合同等资质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商业楼宇运营主体和新引进企业证照:营业执照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新引进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并测算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总量。(原件)
5.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九条 对同时符合市级同类型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要求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不予重复奖励。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申报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申报审核程序。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核工作。
(一)发布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在“珠海市商务局”及“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网站上发布《申报指南》。
(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在网上申报期限内通过“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进行申报信息填写和申报资料上传。
(三)网上预审及纸质材料审核。各区网上预审企业申报材料,通知预审通过企业递交纸质材料并审核,审核完成后制定区级拟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市商务局复核。
(四)市商务局复核后制定市级拟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市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示、审定及资金拨付。
(一)市商务局将审议情况上传至“珠海市商务局”及“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异议内容属实的,奖励资金不予支持。
(二)市商务局将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各区先兑现区级奖励资金,市财政部门再将市级奖励资金拨付至各区,由各区向申报单位兑现。
 
第五章 管理与罚则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拨付后,各区定期对企业运营情况、实缴注册资本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核,并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使用扶持奖励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检查和绩效评价的,由各区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取消支持资金或者按有关规定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录入失信黑名单,5 年内不得在我市申请《办法》奖励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审核、复核、拨付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本《实施细则》与《办法》配套使用,有效期从2018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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