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3-01-18 15:44

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 委相关工作部署,紧扣市委“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 民生为要”工作总抓手,坚定不移把“产业第一”作为中心工作, 全面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和合作区对外开放窗口作用及政策外溢效 应,加快促进我区工业经济发展,推动科技创新。现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全力打造工业强区 

第二条 加强培育个转企、小升规、上市企业、专精特新、 单项冠军。 

(一)对区内从事工业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相关法律申 请登记为工业企业的,个转企当月起,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当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超 1000 万元的“个转企”企业,给予单个“个转企” 企业 2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 10 万元奖励;第 二年增长超过 10%-20%(含)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增长超过 20%的,奖励 20 万元。 

(三)境内上市挂牌、境外上市奖励按照《金湾区金融服务 中心金湾区财政局印发〈珠海市金湾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 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珠金金〔2022〕3 号)执行。 (四)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市级专精特新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五)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对于在本行政区域实际经 营、依法设立的工业技改投资项目,按规定办理由工信部门出具 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已通过完工 评价的,满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且项目新购置 设备 200 万元(不含税)到 700 万元(不含税)间,补贴项目新 设备购置额的 20%,最高不超过 140 万元。新购置设备额在 700 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投资项目,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 东省财政厅关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 实施细则》(粤工信规字〔2021〕5 号)执行。 

第四条 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 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并已完成项目完 工评价的,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 

(二)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 产企业的企业,每次奖励 10 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被认定为省级清 洁生产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三)对列入国家级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 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工信部 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 

(四)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给予一 次性 30 万元的奖励,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单位给予一 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

 (五)对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一 次性 5 万元的奖励,每年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六)对获评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单位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对 获评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单位给予 8 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全力助推科技创新

 第五条 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

对每年获得科技部火 炬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 A 等级和 B 等 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20 万元补助。对孵化器、众创 空间每年新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每家按照 5 万 元、3 万元的标准资助相关管理方。

 第六条 培育专业型或综合性科技服务机构。

对获得国家级 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称号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 术企业,给予 40 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 予 20 万元奖励。 

第八条 实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鼓励 区内优秀创新项目或引进市外新项目参加由国家科技部、省科技 厅、市科技创新局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对获奖企业进行事后 奖补,获国赛一等奖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获国赛二等和三等奖、 省赛一等奖及港澳台赛一等奖给予 50 万元奖励,获省赛二等和三等奖给予 30 万元奖励,获市赛一等、二等、三等和优秀奖分别给 予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获多个 奖项,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异地创新中心。

对 经珠海市科技创新局认定的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按 20 万元/家 进行奖励。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

通过金融机构发行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企业,在产业金融数字化公 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且项目到期偿还本息的,区市场监管局按 实际融资额的 3.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地、税收登记均在金湾区 (开发区),且在金湾区(开发区)实际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业(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财政奖励补助金采用事后补助方式,由区 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明确项目申报时间、申 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等并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以及项目 评审结果在金湾区官方网站进行发布和公示。 

第十三条 按照“一事不两补”原则,各申报主体同一申报 事实只能申报一个同类区级财政资金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获取同 类区级项目财政资金。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重复获得等骗取资助资 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况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事主体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区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 新领域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其中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政策延续性,针对第三条 扶持,申报主体取得相应扶持条件的时间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计 算;针对第四条扶持,申报主体取得相应扶持条件的时间从 2021 年 10 月 13 日起计算;针对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 九条扶持,申报主体取得相应扶持条件的时间从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计算;针对第十条申报主体取得相应扶持条件的时间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针对第二条第(三)项申报主体取得相应扶持条 件的时间从 2022 年 3 月 3 日起计算。如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 策变化,将视情予以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负 责解释,原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 月 14 日印


珠金府〔2023〕2号: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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